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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权构成、注册资本、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单位类型、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二)测绘市场交易信息是指测绘单位承揽测绘项目、履行测绘合同等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与测绘信用有关的信息。

  (三)测绘市场监管信息是指与测绘市场信用相关的测绘市场准入及监管信息,包括履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及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信息,测绘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信息,测绘成果质量及监督检验信息,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信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及强制执行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

  (一)从媒体公告中获取;

  (二)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获取;

  (三)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获取;

  (四)按照约定从企(事)业单位获取;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征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主体的确认。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记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有关测绘市场监管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于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产生的信用信息,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性材料。

  测绘单位的基础信息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并由测绘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和分析,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予以公开,并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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