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9号)
《江苏省公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江苏省公证条例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证业务、使用公证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协会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实施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能依法予以监督、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自主开展公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