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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解决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及抚顺市政府《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63号)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困难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方式、缴费基数及比例
  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费用以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缴纳。
  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70岁以下退休人员按寿命余年一次性缴足,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5年趸缴。一次性趸缴有困难的企业也可按年度缴费,在每年首月缴纳全年费用。政府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于每季度首月将资金拨付到位。
  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抚顺市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63号)文件执行。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同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1、困难集体企业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或有支付能力时,予以清偿和返还。
  2、企业破产、转制资产变现后,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清偿顺序,在保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参加住院费用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元,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相关要求
  1、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否则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业务。
  2、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应本着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在企业缴足保费后,财政予以配套补助资金,方可享受相应住院统筹医疗待遇。欠费或部分欠费的,从欠费之月起停止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3、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从启动之日起予以补助,并实行一年一缴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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