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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异地就医待遇,退休并缴费期满后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可以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设最低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且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满10年,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在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不间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最少不得少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2009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最少不得少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原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或连续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5.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且原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办理手续时本人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或连续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6.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时,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或中断缴费的,解除其医疗保险关系。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每半年缴纳一次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的1-10日。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按时到经办部门缴纳;国有企业实行转制并轨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档案保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后到经办部门缴纳;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发放部门负责收取,统一到经办部门缴纳。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实行医疗保险准入制度,准入期为6个月,准入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费用统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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