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和《抚顺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有城镇户口,在国家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从事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没有劳动关系),同时也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之前,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与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中的一种方式参加医疗保险,但参保后不得变换参保形式。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期间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参保期间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报销待遇和特病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