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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除按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外,在社保局或合医办报销后,救助对象持相关材料到县民政局进行二次核定报销,且必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县社保局或合医办报销后,出具住院补偿表复印件并加盖补偿单位公章;

  (二)县社保局或合医办报销后,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补偿部门公章,并注明“原件留存补偿部门、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字样,再凭发票复印件到县民政局按比例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开出报账单,救助对象到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给予审核报销。

九、医疗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条 救助对象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县疾控中心和红十字医院为我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并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一条 不属于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未经定点医疗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转到上一级或县外医疗单位诊治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救助范围。

  1、因公受伤、打工受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意外、打架斗殴、犯罪行为、酗酒闹事、他杀、吸毒、服毒、自杀、自残、性病、镶牙、输血、美容、整容、矫形、康复治疗、器官移植、不孕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

  3、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

  4、各种营养滋补药品,超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健字号、食字号药品、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等费用。

十、监督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民政、人事劳动、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医疗救助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

  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股室和个人,必须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初审、初核、审批及归档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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