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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以下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乡老复退军人、农村7-10级伤残军人、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由各乡镇负责审查核实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政策筹集资金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供审核名册到县民政局拨款,社会事务办到有关单位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二)救助比例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病种先在社保局或合医办报销后,余额部分,确实个人难以承担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村、居(社区)委会和乡镇调查、审核并签出意见到县民政局审批实行二次报销。其报销比例如下:

  1、500元以下(含500元),报销50%;

  2、501-2000元(含2000元),报销60%;

  3、2001-5000元(含5000元),报销70%;

  4、5000元以上,报销80%;

  5、原则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报销为20000元,超过20000元的,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按照权限审批;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报销100 %;

  7、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10000元以下全额报销,超出部份按80%报销;

  8、确诊为精神病和麻风病的救助对象,经批准住进精神病院和麻疯病院的,实行全额报销。

七、救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县财政每年要积极筹措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和吸收社会捐赠。其主要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核定的低保补助资金等。

  (二)县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账管理,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全额转到下一年使用,专款专用。县民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县民政部门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救助对象核查、建档、表证印制等。

八、救助金的拨付与报销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年度用款计划,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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