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效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四)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五)六十年代精简职工;
(六)农村贫困双女绝育户、独生子女户;
(七)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
(八)经认定为因病返贫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五、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村、居(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
(二)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
(三)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五保对象提供五保供养证;
(五)优抚对象提供: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遗属证、伤残证(7-10级);
(六)精简退职提供精减职工定补证;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需提供已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等;
(八)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九)县劳动保障部门或新型合作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 调查、审核,审批
(一)村、居(社区)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社区)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要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社会事务办和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审查相关资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建立登记统计台账,报经县民政局审批,并出具书面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六、救助标准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