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镇负责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材料审查、审核签批本级意见上报,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和档案管理。
(六)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要如实提供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积极协助、配合医疗救助机构开展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三、救助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医后救助和“一站式”服务救助相结合,原则上采取医后救助。
(一)符合城乡救助的对象须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救助办法实行医后救助和“一站式”服务。由个人先垫付医疗费再按比例报销救助;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采取“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即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生病需住院者,由个人持有关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到定点医疗单位进行医治,病愈出院后,由定点医疗单位出具出院证明,包括医疗费用等资料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拿到民政局注销有关手续后,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疗单位按有关规定冲销;
(二)救助工作程序。凭本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村、居(社区)委会调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出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比例报销救助金。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先在县社保局或合医办报销后,并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
(三)救助报销依据。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由县疾控中心给予解决;救助对象患有疑难重症需转到上一级或县外医院入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办理转院手续,由县社保局或新型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再由县民政局实行二次报销,报销时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同时,还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①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②县社保局或合医管理中心出具的合医住院补偿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③住院发票复印件;④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病史资料,否则,不予报销;
(四)如住院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办理者,须由村(居)以上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前来办理者与当事人的关系,须带当事人身份证和前来办理人员身份证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四、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我县城乡居民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低保家庭成员或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