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手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要从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或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xjwlmq.lss.gov.cn)下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并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无误后,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并将用工备案内容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采取网络备案的用人单位,应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报名参加用工备案软件培训,培训后将用工备案内容传输到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向用人单位发送确认回执,并将用工备案内容导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二、变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用工变动备案手续,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办理变动备案手续时,采取手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要从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或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xjwlmq.lss.gov.cn)下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并将变动备案内容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采取网络备案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软件,向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传输录用备案内容。街道劳动保障所接收后,向用人单位发送确认回执,并将变动备案内容导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破产、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情况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进行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及劳动用工备案。在办理注销备案时,用人单位应向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或者是法院依法出具的解散证明、股东会决议解散会议记录等);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