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严重违法行为以及未能及时纠正的,要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并协助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工备案工作职责
1、在日常工作中广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
2、对于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用工备案信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汇总统计,按要求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
3、将用工备案和社保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专职监察员,明确所对应的街道及社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4、动态监管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劳动者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5、为了更好的完成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对选配的劳动保障所协管员及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岗前业务培训。
6、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劳动用工备案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3
天山区街道实施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进行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用工备案采取网络备案和手工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一、初次备案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次备案,并督促单位在1个月内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细节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现有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向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