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和交通船舶(设施)间的事故,按照农业部和交通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分工意见执行。
7、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渔业船舶登记所在地区县农委应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和恢复生产工作。
8、应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形成应急处置报告存档。
五、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并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装备、人员及经费。
要加大渔业救助装备的更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要积极向渔业船舶、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定期组织应急值班人员和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等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要积极开展渔业船舶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渔民参加渔业船舶保险。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要定期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
六、附则
1、名词术语
渔业船舶: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过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一般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较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重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注意事项
涉及港、澳、台及国(境)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处置办公室按规定报市台办或市外办(港澳办),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本预案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及海上搜救中心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