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1]323号)
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置程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发布的《
上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沪水产办[2006]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本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市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依据
《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的通知》。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农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置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市农委指导区县农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工作原则
市、区县农委及其职能部门,按照“接报响应”、“协助搜救”和“配合善后”的原则,加强与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海洋、气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接报响应原则:接到突发事件险情首报后,应急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在职责范围内采取预处置措施。
协助搜救原则:市、区县农委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搜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