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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04号)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发[2009]18号)收悉。丹东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执行两年来,对于规范和发展土地交易市场,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继续收取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效额5000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成效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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