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标意义:一个统计周期中,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占全部医疗机构的比例,该指标数据的高低不仅能够反映多次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构成情况,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监管工作的成效。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系指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被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的医疗机构。
2. 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符合率
(1)指标计算方法:抽查在岗医务人员中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数/抽查在岗医务人员总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在岗医务人员资质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本指标医务人员暂仅限于医师和护士。
3.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率
(1)指标计算方法:抽查医师发现的执业行为违规数/抽查医师总数×100%;抽查护士发现的执业行为违规数/抽查护士总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的数量、内容和情形,也能了解医务人员监督的覆盖面。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本指标医务人员暂仅限于医师和护士。
4. 医师法律法规认知测评合格率
(1)指标计算方法:全年受测评合格的医师数/当年测评医师总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师的卫生法律法规知晓度,了解医师知法、懂法状况,为法律法规宣贯的形式、方法、内容等提供参考。
(3)数据来源:医师法律法规测评数据。
(4)指标说明: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5. 医疗机构核心制度执行符合率
(1)指标计算方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执行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数/当年末本市医疗机构总数×100%
(2)指标意义:一个统计周期中,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医疗机构占全部医疗机构的比例,该指标数据的高低反映了医疗机构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总体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对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8项核心制度的情况进行评定,≥90分以上为符合要求。
6. 病历书写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病历(包括门诊、住院)书写达到规范标准的医疗机构/当年该项监督的医疗机构户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疗机构病历规范书写的总体情况,促进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化。
(3)数据来源:现场随机抽查医疗机构的运行病历规范率(含门诊病例、住院在架病历等)的检查情况。
(4)指标说明:对病史的书写情况进行评定,住院病历主要根据病历是否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对住院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三级查房记录、术前小结及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同意书等重点项目进行评定,评分<90分,即认定该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门诊病历根据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的书写情况,对门诊病历进行评定,评分<90分,即认定该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抽查的医疗机构合格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占90%以上(包括90%)即认定该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符合规范。只达到一项或者均未达到都认定该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
7. 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全年规范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批准准予开展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数×100%
(2)指标意义:反映本市医疗机构规范应用医疗技术的总体情况。
(3)数据来源: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
(4)指标说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医疗机构未规范应用医疗技术:(a)使用人员的资质不否符合要求;(b)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c)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两年内未按要求每年上报相关情况的;(d)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e)在准予相关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或者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重新开展未进行上报的;(f)发生与开展的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8.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规范率
(1)指标计算方法:本市全年规范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审批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