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区县要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24小时内)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9)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