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健康指导;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由感染孕产妇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定点收治机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尽早到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定点收治机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待产。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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