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团在某项工作或者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绩。
2.社团的工作或者活动具有时代感,有独特的创意、创新和品牌效应,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3.社团在连续两年的年检中,一年为合格,一年为基本合格。
第四章 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二条 社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原则为每个市级体育社团各推荐1名,市体总根据各社团的自身建设和发展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范围:连续在市级体育社团工作一年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评选条件
1.模范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同封建迷信及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2.热爱社团工作,遵守社团章程,热心为社团和会员服务,富有奉献精神热心于协会工作,不计较名利得失,甘于奉献,在协会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建设上开动脑筋、献计献策。
3.工作责任心强,精通业务,所管理的社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学习政策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
4.热心服务于会员、社会、政府,服务于群众体育事业,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善于沟通和协调,组织活动能力强,能经常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工作,沟通情况。
6.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能够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发挥本社团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创新型社会团体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先进体育社团和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的比例按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确定。“双评”按规定条件进行,评选表彰社团总量控制在市级体育社团总数的40%左右。
第十六条 先进体育社团的评选要依照自我评估、社会评估、政府相关部分门评估相结合的规范化的评估原则,由市体总及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双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评小组”)负责并指导“双评”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