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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先进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1.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理事会团结奋进、决策民主、工作积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社团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发展方式。
  2.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制度规范。具有以章程为核心的组织机构以及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优良。
  3.社团制定有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完成了目标任务,年终有工作总结报告,没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4.社团举办活动经常、持久。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落实的好,举办了有一定社会影响、参与度高的赛事活动,积极参与、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在赛事活动上有创新,全年活动社会效果好,会员反响好。
  5.社团注重思想建设、人才建设、活动品牌建设,有社会服务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社团积极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社团组织,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会员的服务。社团专、兼职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合理。
  6.凡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都报经体育主管部门和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有详实具体的筹备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经费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费预算办法,设备器材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竞赛举办场所或者管理单位同意使用证明。
  7.财务管理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务有专人负责,支出手续严格,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中未发现问题。
  8.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加强与其他社团间的团结协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体育主管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交纳会费。
  9.社团对年检工作认真规范,按要求上报年检材料,经审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不含社团成立当年的年检)。在年度社团年检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社团不予参加评选。
  10.自觉遵章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没有任何会员参与非法邪教组织、非法集会、煽动聚众闹事和越级上访等违法违纪事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社团的国内外外事交流活动及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单项工作突出社团的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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