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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抢抓机遇,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目前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要抢抓国家可在生能源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的历史机遇,全力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通过示范引路、辐射带动,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各市县要积极组织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申报工作,认真做好范工程项目筹备工作,力争成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

  争取自治区财政每年从节能减排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自治区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各市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县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并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工程项目予以资金配套。对于市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全额返还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五、强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

  一是全区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自2010年1月1日起,在5个地级城市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供应系统,凡是具备太阳能光热应用条件的设区市城市新建住宅工程均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可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有条件的小区、道路、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二是各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监管,建立从设计、施工图审查、节能备案到竣工验收等一整套闭合管理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供应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光热光电应用作为建筑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民用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施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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