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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建发[2009]211号)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使可再生能源应用成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和增长模式的抓手和推动力,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管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日常事务工作。各市县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现有墙改节能机构为依托,统筹配置资源,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二、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目标

  到2010年,全区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 770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5MW,热泵(浅层地能)总应用面积达100 万㎡,地热能应用20万㎡;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300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25MW,热泵(浅层地能)总应用面积达600万㎡,深层地热能应用达到70万㎡;到2020年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7100万㎡,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65MW,热泵(浅层地能)总应用面积1400万㎡,深层地热能总应用面积达到170万㎡。

  三、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政策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尽快组织完成全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评估和规划编制,制定加快推动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启动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争取政府年内出台《宁夏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各市县要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为契机,抓紧编制本地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本着“能优惠的优惠、能减免的减免、能支持的支持”的原则,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扶持激励政策,把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充分发挥财政引导资金作用。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二是全面落实国家财税激励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优先纳入高新技术产业范畴,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政策。三是对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拥有专利技术和独立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开发利用太阳能的项目,市县财政要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投融资方面的支持。四是对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所需的银行贷款,市县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五是对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六是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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