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9]1163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各项目申报主体单位: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要求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区申请评估验收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估依据
1、《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
2、《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
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
二、申请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条件
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检测指标见附件1);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请在宁夏建设科技节能网www.nxjst.gov.cn建设科技栏中下载);
5.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三、申请验收评估申请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预验收报告;
5.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6.施工图专项审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