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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科技厅调整鞍山市光电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复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科技厅调整鞍山市光电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复函
(辽财企函〔2010〕21号)
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调整鞍山市光电产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函》(辽科函字〔2009〕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厅意见,我厅同意将项目承担单位由原“鞍山市科技创新中心”调整到“鞍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并将项目资金100万元同时进行划转。但目前,此项资金我厅已在2009年拨付到原项目承担单位,建议该单位根据此文,将款项直接转到新的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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