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扶贫和移民、财政、发改、审计、帮扶办要向社会公布扶贫项目投诉举报通讯地址、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资金项目使用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提高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查处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凡转移、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尽快落施。要对在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对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效能问责,一律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项目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县上成立以中纪委下派挂职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省纪委下派挂职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与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过去县上制发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今后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德道 县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魏志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谭 翙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朱学军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