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项目实施行政村要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扶贫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强对公益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和有效地发挥效益。每年12月20日前,项目实施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后续管护落实情况等书面报告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整合。按“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实现协调统一和整体联动,发挥聚集效应,使有限资金效益最大化。项目和资金按各自的功能和性质单独核算,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第十九条 账务管理。根据
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字〔2000〕18号)、省财政厅《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川财农〔2005〕308号)和《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马府办发〔2004〕12号)、《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马府办发〔2006〕40号)等制度,统一实行扶贫资金管理县级报账制。县财政局设立扶贫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 所有项目按工程进度划拨资金,做到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到项目。“挂、包、帮”单位对口帮扶资金按帮扶单位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设立专帐、专户核算。
第二十条 资金划拨。县财政局必须遵循“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确保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到项目。加强对资金管理、拨付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建设、使用、效益实施审计监督,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补助型扶贫资金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严把审计关。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6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要求办理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五、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管。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工代赈办公室、民族事务局、帮扶办)以及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的教育、民政、人社、交通、水务、卫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有效安全。项目实施村要以村纪检小组为依托,建立体制权,提高项目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