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县财政局负责对扶贫投资工程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并会同发改、扶贫和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县发改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扶贫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比选,省、市政府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免于招标的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些相对较小、未达到应招投标额度规定的项目,由县扶贫移民、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村项目执行监督小组等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坚持项目“公示制”, 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及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在项目实施行政村设置“扶贫项目公开栏”。将扶贫项目进行公示,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主管单位等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扶贫项目采取法人负责制,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扶贫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业主,乡镇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把建设物资质量和工程质量关,确保资金发挥效益。项目受益人(村或受益农户集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建实施监督小组按照项目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建成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扶贫项目调整实行报批制,在项目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以及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乡镇和部门,除勒令迅速完工外,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在安排该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扶贫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资金渠道来源的方式, 由承办单位向项目及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领导干部、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察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申报验收项目做出是否验收的结论。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并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合格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并做好该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