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配合协作、多元监管。按照“统筹规划、自主选择、集中使用、提高效率”的要求,将对口帮扶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监管范围。扶贫和移民、财政、民族事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扶贫和移民部门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和专项检查制度。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导向。全面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中期评估,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半年检查及年度绩效考评制。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整村推进,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成片打造,综合整治”的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相信群众智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扶贫规划的方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论证,制订好村级扶贫项目规划。村级扶贫项目初稿拟制后由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村委会根据群众反馈意见修订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规划指标到乡镇,乡镇必须因地制宜确定拟实施项目行政村,由拟实施项目行政村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要求和村民意愿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纪委扶贫办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申报项目原则上就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需要重新调整规划项目的,在申报项目扶持前,都必须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扶贫资金计划及时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工程规划设计资料,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局评审;县级相关部门将财政评审结果和施工队选取方式等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的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中纪委定点扶贫项目按照《中纪委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扶贫项目申报应做到群众不积极的项目不申报、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地方不申报、缺乏扶贫效益的项目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