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马府办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于2011年8月23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
为紧紧抓住新一轮扶贫开发、中央纪委定点扶贫、彝区综合扶贫开发三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资金运行安全、干部成长安全,着力构建实施扶贫项目预防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和责任主体
第一条 监管内容。本办法所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外资项目扶贫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定点帮扶和开展“挂、包、帮”活动协调的各级专项资金、其 他社会帮扶资金及以上述资金为主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二条 监管责任主体。县级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责任主体是实施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和农户自建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管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重点贫困群体;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规划的林、茶、畜产业,提升“连片开发、整村推进”的水平。
第四条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项目,围绕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户自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六条 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扶贫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