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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参加“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参加“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落实全国律协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律发通2011(23)号文),上海市律师协会决定在本市开展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以下简称“全国双优评选”)活动,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原则同意,现将本次评选活动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 由市律协理事、市司法局有关领导、部分政法部门领导和法学专家等组成上海市全国双优评选审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评选工作。

  (二)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参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上海地区的参评名额

  本次中华全国律协分配给上海的推荐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额为6家律师事务所,推荐参评“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名额为13位律师。

  三、参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条件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

  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6.依法纳税;

  7.律师事务所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结果合格,2010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二)全国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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