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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发〔2010〕70号)


各市、县(区)建设、城管局: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2010年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现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在今年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明年工作计划中加以贯彻落实。
  二、近期各地要在互联网站、报纸、电视、刊物等新闻媒体宣传《规定》,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规定》,参与《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照明行业也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测定,我国大部分城市(包括我区城市)照明设施路面照度普遍超标,造成能源和资金的浪费,同时加重了光污染和光干扰。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照明场所的照度水平超标问题。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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