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准确领会和把握《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建筑节能工作执法水平;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采取编印手册、座谈研讨、印发图册、咨询释义、知识竞赛、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基本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开展内容丰富的学习活动,使大家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切实增强严格执行《办法》的自觉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办法》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工地、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的意识,形成贯彻执行《办法》、人人关心建筑节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广大民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我厅将结合即将开展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今年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一)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偏远县城和小城镇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竣工验收备案。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及施工和房屋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管。研究制定新建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应用,有效降低建筑能耗,调整建筑用能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