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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第26号)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自治区有关厅局,节能墙改管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供热等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政府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专门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法规,具有深远的意义,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为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10月1日国务院已颁布施行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是当前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出发,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可持续跨越式发展战略举措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的重要内容

  《办法》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保障监督措施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学习贯彻《办法》要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办法》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主体及责任,严格界定了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阶段的管理要求,设立了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制度;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把握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三是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办法》要求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四是明确保障监督措施。《办法》从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原则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经济激励。《办法》针对我区目前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调整范围,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奖励机制,强化了推进建筑节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办法》精神实质,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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