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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按不高于30%的比例确定。

  (二)用户热费的结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六、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供热单位可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基本热费,逐月按热表读数收取计量热费。也可暂按现行面积热价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全额热费(或按当地规定的方式收取),但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不应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前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则采暖期结束后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用户。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后收取热费,则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对同供热单位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可不收取此项费用。

  (四)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建筑,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可按面积收费总额的70%交纳采暖费。

  (五)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温度和用热需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最低保障温度的,供热单位须将基本热价部分退还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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