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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凡是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均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实行。

  四、供热计量收费基准的确定

  以现行热价对应的平均热耗量/平方米为基准,由GJ/m2换算为kwh/m2。没有直接耗热量的,按确定热价时的单位煤耗量换算单位热耗量。

  煤耗换算热耗公式:

  Q=[ M1×原煤发热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kwh / m2);

  M1-核定热价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kg/m2);

  7000-标准煤发热量(cal/kg);

  M2-当地热水锅炉生产每吉焦(GJ)热量所需标准煤耗

  量(kg/GJ);

  1kwh(千瓦时)=0.0036 GJ(吉焦);

  各地标准煤消耗M2以当地有代表性型号的热水锅炉煤耗指标为准,煤耗低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实际煤耗计算,高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50.2公斤标煤计算。

  五、科学合理制定“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在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收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是按面积固定收取的部分,计量热价是按热量表读数收取的部分。

  (一)“两部制”热价折算

  可按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元/kwh)=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比例)/

  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kwh/m2)

  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比例按照面积热价的30%-60%确定。确定基本热价比例时,应当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起步阶段,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基本热价比例按较高限确定,条件成熟的市、县可暂按30%执行。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逐步推进,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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