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宁建(城)发〔2010〕16号)
各市、县建设局、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房管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7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系统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部分市、县没有制定相应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供热计量改革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地、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热作为一种可计量的商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价格,变按面积收费为按用热量收费,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制定出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调动供热单位节能改造积极性和热用户自主节能意识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利益;遵循“分类定价”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热源(热电联产、燃煤供热、天然气供热等)、不同的用户(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制定不同的供热计量价格,体现供热成本差异化和不同群体消费差异化的实际;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体现价格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