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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22号)


各市县建设局,银川、石嘴山、吴忠市园林局,固原市城管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评审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做了修订,请拟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2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它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20日。

  三、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要求执行。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申报时间调整为偶数年(申报年)的10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四、原《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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