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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09]2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第四条 《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宁夏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备案表实行统一编号。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表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第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

  第五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之前,建设单位应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格式的《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其他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表》(附表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图审、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的监督管理。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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