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优先原则。优先选择内部管理规范、质量控制严格、行业考核优胜、诚信记录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道德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
(三)扶持重点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重点扶持1-3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5-2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对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的有关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优先考虑需要重点扶持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详见附件)
(四)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形成“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新格局”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内容和规模的不同情况,对更适合发挥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作用的项目,优先选择执业质量过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
三、具体条件和要求
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一)被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1〕62号,下同)的相关规定,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3.应聘前的3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应聘当年已购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在同等条件以及服务项目的规模大小、易难程度和质量要求既定情况下,优先选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
1.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2.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3.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4.按《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A类。
对于涉及国计民生或其他重要领域的财政管理项目,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考虑保障国家经济信息的安全性。
(二)被选聘参与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等财政检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其选派参与现场检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