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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财会[2011]52号)


市局各相关处室,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工作,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质量,切实规范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因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需要,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各类专业服务,具体包括:

  (一)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中央下达或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市财政局组织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

  (四)市财政局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涉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的;

  (五)市财政局因履行职能的需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其他形式和内容的相关服务。

  二、基本原则

  市财政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选聘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体现公平和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排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干涉选聘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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