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大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1. 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构建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
2. 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坚持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深化校企合作,引导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引导高校加强大学生岗位适应能力、职业发展能力培训,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评估制度,将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作为评价职业培训机构的重要标准,作为支付政府培训补贴的重要条件,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一批适应不同等级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打造远程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培训网络,建设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3. 完善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劳动者培训合格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且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等机制,切实加强劳动力供给、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进一步提高就业失业调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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