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经县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⑹针对事件性质,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⑺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3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公安部门:视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及时查处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安排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及时拨付。
教育部门:对学校中发生的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控制措施,并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5.2.3.4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时收集、核实、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之内填写并上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表》,并按本预案8.2规定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对全县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分析报告,于2小时内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立即停止使用出现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产品,统一封存。
5.2.3.5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立即通知经销商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并于24小时内汇总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应急反应的终止
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发生突发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
一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国家应急指挥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决定执行;二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三级应急反应的终止按照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6 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