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企业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企业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配合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企业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支持或妨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其它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其公司章程规定,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推荐的监事由市国资委参照本规定管理、薪酬由推荐企业支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办法,监事及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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