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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企业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企业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企业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企业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市国资委研究任职企业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企业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市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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