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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发现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企业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企业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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