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现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企业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企业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企业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