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常驻任职企业,原则上不在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兼任其他职务。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企业章程执行情况,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企业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