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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6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为5人,由监事会主席1名、外派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组成。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非监事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或调任;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企业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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