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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政府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政府非税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政府非税收入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非税收入;

  (二)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违反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虚增、虚减政府非税收入或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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