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一)上述第(一)至(十)项的利息收入。
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