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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9〕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办理产权登记。由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发放产权登记证,作为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合法证明。
  (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县国资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年检制度,由国资局负责,每年度对企业上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新增资产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 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执行,并由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先评估后审计,评估、审计应由两个机构分别进行。国有资产的审计,由国资局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
  3.评估、审计过程中,对需核销的资产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核销建议书,报县国资局审批。
  4.国有企业改制时核销的资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
  (二)关于国有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必须通过县国资局审批并由县国资局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2.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告信息,应在县级以上有效媒体进行公示,产权交易的公告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国有产权交易转让的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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