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为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一)强化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全局和长远,把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实施到位。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检查考核,每年对各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严格教育发展问责制。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所学校,每年至少到所联系的学校开展1次调研活动。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教育机构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改革试点项目,加快建设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启动实施终身教育体系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教育改革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加快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招考分离、分类考试、双向选择、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着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育管理体制。
(三)提升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优先投入、稳定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以优先投入保障优先发展。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以及全年预算执行结果都要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中央核定的比例,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比例。分地区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继续做好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建设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债务进一步下降。落实国家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的政策;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或捐资办学,扩大社会资源参与兴办教育的途径。建立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和教育投入公告制度,完善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